排放水污染物,浙江某纸箱厂又因环保问题被罚30万

   2022-08-26 30
8月10日,浙江省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武义县某包装厂。该公司主要从事纸箱生产,因构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局罚款30万元!

当前,国内疫情反复,宏观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包装企业经营压力倍增。在此严峻形势之下,包装企业在竭力开拓市场的同时,千万不要对环保要求放松警惕,以免面临不必要的行政处罚,让本就不利的经营局面雪上加霜。

  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3月24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武义县某包装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执法人员在检查雨水管网时发现,厂区西北角雨水窨井内存在黑色废水残留,随后又现场检查了黑色废水。

经现场核查,该包装厂危废仓库外的洗手池边有两只白色塑料桶,用于收集机清洗废水,两只塑料桶通过三通管道和控制阀门连接至洗手池下方的排水管道内,洗手池下方的排水管道与厂区西北角雨水窨井直接连通,并与园区雨水管网连通。

5月7日,生态环境局对武义县某包装厂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长期将生产过程中的废水经两只白色塑料桶收集后,不处理便通过三通管道和控制阀门排入洗手池下方的排水管道内,再经厂区雨水管道直接排入园区雨水管网排放。

生态环境局认为,武义县某包装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法。

提出申辩意见,望从轻处罚

6月21日,生态环境局向武义县某包装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该包装厂于6月22日提交了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1、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遵纪守法,积极纳税,热心公益,安置残疾员工32名,为政府分担责任;

2、受疫情影响,我公司产品订单下降,经营困难,但依然苦苦支撑,不辞退员工,不拖欠工资,尽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3、我公司2019年通过司法拍卖购得厂房,本次检查发现的废水上清液排入雨水管外排问题,是因为我公司沿用原公司的废水收集和排放管道,确实不清楚情况,更没有私设暗管或逃避监管的故意,一直以为是排入污水管网的,开发区、环保局也来检查过几次,并没有发现问题;

4、本次检查发现问题后,公司已立即按要求落实了整改并已整改到位。

不采纳申辩意见,罚款30万

针对武义县某包装厂的陈述申辩材料意见,生态环境局对其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核实:

1、你公司在购买厂房后,委托环评机构重新对项目作环境影响评价,组织专家进行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应当知道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环评中,项目没有废水产生和排放,因此你公司没有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但你公司项目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自投产以来一直未经处理便通过管道接入雨水管网直接排放;

2、武义县五水共治办督察发现余西工业区雨水管网有黑色废水排放,并将问题交办给武义县经济开发区和我局,要求开展排查查明污水源头,我局接到问题线索后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排查,发现为你公司的印刷废水违法排放所致,遂立案查处。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局认为,武义县某包装厂关于“公司2019年通过司法拍卖购得厂房,本次检查发现的废水上清液排入雨水管外排问题,是因为公司沿用原有的废水收集和排放管道,确实不清楚情况,更没有私设暗管或逃避监管的故意,一直以为是排入污水管网的,开发区、环保局也来检查过几次,并没有发现问题。”的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法规法条,生态环境局责令武义县某包装厂改正违法行为。目前,该包装厂已对违法行为落实整改并已整改到位,经集体讨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就包括“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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